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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21 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统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尽也,直寸 依此。横寸,用中指中节同身寸法。 耀山云:膂,脊背也,此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背 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骨三节不在内。尾骶骨,男子者尖,女人者平。 《灵枢经》曰: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 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髀枢以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 长一尺八寸,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内辅之下廉以下,至内躁,长一尺 三寸,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 耀山云:此侧身之部分也。柱骨者,颈项根骨也。季胁者,小肋也。大腿曰股, 股上曰髀,所谓髀枢者,足少阳环跳穴处也。骨际曰廉。膝傍之骨,突出者曰辅骨, 内日内辅,外曰外辅。踝者,箭骨之下,足跗之上,两傍突出之高骨也。 灵枢经日: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节,长四 寸,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膝膕以下,至跗属,长一 尺六寸,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 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金鉴》注云:骨度,乃灵枢经骨度篇之文也。论骨之长短,皆古数也。然骨之 大者则太过,小者则不及。 《保命集》云:北人上长下短,头骨大,腰骨小;南人下长上短,头骨偏,腰骨软, 此又言其大概耳。 耀山云:按《物理小识》论骨肉之概曰:铜人骨度,以各人中指一节为寸,两乳间 九寸半可验。然日此众人之骨度,则出格者有矣。《主制群征〉曰:首骨自额连于 脑,其数八,上额之骨十有二,下则浑骨一焉。齿三十有二。膂二十有四。胸之上, 有刀骨焉,分为三。肋之骨二十有四,起于膂上。十四环至胸前,直接刀骨,所以护 心肺也。下十较短,不合其前,所以宽脾胃之居也。指之骨,大指二,余各三,手与 足,各二十有奇。诸骨各有本向,或纵人如钉,或斜迎如锯,或合筍如楼,或环扼如 攒,种种不一,总期体之固,动之顺而已。凡各骨之向,约有四十,各肉约有十,悉数 之,则数万也。以身之高言之,六倍者广,十倍者厚,比于肘四倍,比于足六倍,比于 手大指七十二倍,连余四指比之,其倍也二十有四,而舒两肘比之,纵与横适等矣。 面之长,连四指,三量之,下颏至鼻孔一,鼻与额各一。额至顶连四指,二量之尽矣。 其广也连四指,四量之,鼻左右至眼之角各一,又至两耳亦各一。耳弓至于眉,下于 唇,其相去也,适相等。此亦大概而言也。至论骨如钉如锯,如椟如攒,是灵素所未 发,故附之。 骨脉 《沿身骨脉论》日: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本节,本节 之后肢骨之前生者掌骨,掌骨上生者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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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伤科汇纂 踝,右起高骨者手内踝,二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 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腸骨,臑骨上生者肩偶,肩鋼之前者橫惘骨,橫偶骨之前者 髀骨,觯骨之中陷者缺盆,即血盆骨,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嗓喉,嗓喉之上者结 喉,结喉之上胲,胲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 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际,眉 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眦,两小眦上者上脸,下者下脸,正 位能膽视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两大眦,近两大眦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两 傍斜上者脑角,脑角后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钗骨,钗骨下中 者腰门骨,钗骨之下与身骨连生者腿,腿骨下屈曲者曲瞅,曲瞅上生者膝盖骨,膝盖 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骺骨,節骨下外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内起高大者两足内 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跤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 甲后生者足前肤,跌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匯后生者脚眼骨 也。 注云:調,音鱼,与鹏同。《诗传释文)云:偶谓肩前两间骨。横偶血盆两界间, 有饭匙骨。胲,足大指毛肉也,恐是颏字之讹。颊车之下有腮颊,颊车之上有颧骨。 眉际即眉棱骨。钗骨即肋骨。腰门骨即腰眼骨。膝盖骨中有額骨。辅臂者髀骨, 胫骨旁生者箭骨亦名髀骨,又橫腢骨之前者髀骨,又《检骨格》云琵琶骨亦名髀骨。 所云妇人无者,即辅臂之髀骨、辅之髀骨,非横 前之髀骨、琵琶骨之髀骨也。 耀山云:按沿身骨脉,乃周身之骨部也。脉者血脉,乃气血之道路,故气行脉 外,血行脉内,血无气而不行,故气日卫,气无血而何附,故血曰营,昼夜并外,人之 一身,阴阳交递,周而复始,无有同断。伤科最当于气血脉络,潜心体会。夫头为诸 阳之会,面为三阳之交。督脉行乎背脊,任脉通乎腹中。手背为阳,手之三阳,从头 走至手;手心为阴,手之三,从手走至腹。足之内为阴,足之三阴,从腹走至足; 足之外跗为阳,足之三阳,从足走至头。太阳行身之背,阳明行身之前,手足少阳行 平身首之侧。凡遇击扑,气血壅塞,营卫乃滞;若至破损,气血大泄,营卫俱伤。虽 骨无系属,脉有部位,若不按经而施补泻,鲜有不误者也。 经筋 《灵枢经》曰:足太阳之筋,起于足小指,上结于,邪上结于膝,其下循足外侧, 结于踵,上循眼,结于膕。其别者,结于踹外,上胸中内廉,与膕中并,上结于臀,上 挟脊上项。其支者,别入结于舌本,其直者,结于枕骨,上头下颜,结于鼻。其支者, 为目上纲,下结于頄。其支者,从腋后外廉,结于肩鹘。其支者,人腋下,上出缺盆, 上结于完骨。其支者,出缺盆,邪上出于頄。 足太阳,膀胱经也。踝,足外踝也。踵,脚底板也。胭音国,膝后湾也。踹音 善,小腿肚也。網音虞,肩胛头也。頄音求,颊间之骨也。完骨者,耳后之高骨也。 《灵枢经》曰:足少阳之筋,起于小指次指,上结外踝,上循胫外廉,结于膝外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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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23 其支者,别起外辅骨,上走髀,前者结于伏兔之上,后者结于尻。其直者,上乘眇季 胁,上走腋前廉,系于膺乳,结于缺盆。直者,上出腋,贯缺盆,出太阳之前,循耳后, 上额角,交巅上,下走颔,上结于頄。支者,结于目眦,为外维。 足少阳,胆经也。小指次指,第四指也。胫,小腿骨也。外辅骨者,附小腿骨之 小骨外也。髀者,大腿骨也。伏兔者,骨前之起肉也。尻,臀也。眇音杪,季胁下 之空软处也。膺,胸也。巅,顶心也。眦,眼角也。 《灵枢经》曰:足阳明之筋,起于中三指,结于跗上,邪外上加于辅骨,上结于膝 外廉,直上结于髀枢,上循胁属脊。其直者,上循骭,结于膝。其支者,结于外辅骨, 合少阳。其直者,上循伏兔,上结于髀,聚于阴器,上腹而布,至缺盆而结,上颈,上 挟口合于頄,下结于鼻,上合于太阳。太阳为目上纲,阳明为目下纲。其支者,从颊 结于耳前。 足阳明,胃经也。中三指,足之居中第三指也。跗,脚背也。髀枢,即环跳穴处 也。 《灵枢经》日:足太阴之筋,起于大指之端内侧,上结于内踝。其直者,络于膝内 辅骨,上循阴股,结于髀,聚于阴器,上腹结于脐,循腹里,结于肋,散于胸中,其内者 著于脊。 足太阴,脾经也。端者,指之头也。内躁者,足内踝也。阴股者,大腿之阴面 也。 《灵枢经》日:足少阴之筋,起于小指之下,并足太阴之筋,邪走内踝之下,结于 踵,与太阳之筋合,而上结于内辅之下,并太明之筋,而上循阴股,结于阴器,循脊内 挟膂,上至项,结于枕骨,与足太阳之筋合。 足少阴,肾经也。脊,背栋骨也。膂,背骨两旁之肉也。 《灵枢经》曰:足厥阴之筋,起于大指之上,上结于内踝之前,上循胫,上结于内 辅之下,上循阴股,结于阴器,络诸筋。 足厥阴,肝经也。足三阴并阳明之筋,皆会于阴器,故阴器又名宗筋也。 《灵枢经》日:手太阳之筋,起于小指之上,结于腕,上循臂内康,结于肘内锐骨 之后,弹之应小指之上,人结于腋下。其支者,后走腋后廉,上绕肩胛,循颈,出走太 阳之前,结于耳后完骨。其支者,人耳中。直者,出耳上,下结于颔,上属目外眦。 手太阳,小肠经也。小指之上,小手指之背也。腕者,臂掌骨交接之处也。锐 骨者,掌后之高骨也。太阳者,太阳筋也。颔者,下把壳下,两侧肉之空软处也。 《灵枢经》日:手少阳之筋,起于小指次指之端,结于腕,上循臂,结于肘,上绕購 外康,上肩走颈,合手太阳。其支者,当曲颊入系舌本。其支者,上曲牙,循耳前,属 目外眦,上乘颔,结于角。 手少阳,三焦经也。肘者,手拄撑也。臑音濡,肩下肘上之臂膊也。曲颊者,颊 之骨也。角者,头角也。 《灵枢经)日:手阳明之筋,起于大指次指之端,结于腕,上循臂,上结于肘外,上 購结于髒。其支者,绕肩胛,挟脊。直者,从肩偶上颈。其支者,上颊结于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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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伤科汇纂 者,上出手太阳之前,上左角,络头下右颔。 手阳明,大肠经也。大指次指,第二指也,又名食指。上左角,下右颔,不言上 右下左者,省文也。 《灵枢经》曰:手太阴之筋,起于大指之上,循指上行,结于鱼后,行寸口外侧,上 循臂,结肘中,上鵬内廉,入腋下,出缺盆,结肩前钢,上结缺盆,下结胸里,散贯贲, 合贲,下抵季胁。 手太阴,肺经也。鱼者,掌外侧陇起肉处也,寸口者,动脉处也。贲者贲门,胃 之上口也。季胁者,软肋也。 《灵枢经》日:手心主之筋,起于中指,与太阴之筋并行,结于肘内廉,上臂阴,结 腋下,下散前后挟胁。其支者,入腋散胸中,结于臂。 手心主,即手厥阴,心包络经也。结于臂,臂字恐贲字之讹。 《灵枢经》曰:手少阴之筋,起于小指之内侧,结于锐骨,上结肘内廉,上人腋,交 太阴,挟乳里,结于胸中,循臂下系于脐。 手少阴,心经也。锐骨者,掌后之高骨也。循臂之臂恐胁字之讹,未知是否。 耀山日:吾尝考于经日,十二经之脉,所以决死生,处百病,调虚实,不可不通。 至十二经之筋,虽不能察阴阳,理诸病,究于各部关节,有所系属,岂可置而不闻乎。 如伤筋者,寒则拘紧,热则纵弛,在手足所过之处,则支转筋而痛,在背则反折,在胸 则息贲,在目宽则不开,紧则不合,在口急则牙闭,纵则颏脱,在舌非强则卷,在阴非 挺则缩,在肩则肩不能举,在膝则膝不能屈伸,皆筋之病也,亦不可不明。况跌打损 伤,有筋强筋歪、筋断筋走、筋翻筋粗、筋纵筋挛等症,乃伤科之当务也,故详注而释 之。 部位 〈刺灸心法要诀》云:头者,人之首也,凡物独出之首,皆名曰头。脑者,头骨之 髓也,俗名脑子。颠者,头顶也,顛顶之骨,俗名天灵盖。囟者,颠前之头骨也,小儿 初生未阖,名日囟门,已阖名日囟骨,即天灵盖后合之骨。面者,凡前曰面,凡后日 背,居头之前,故曰面也。颜者,眉目间名也。额颅者,额前发际之下,两眉之上,名 日额,一日颡者,亦额之谓也。头角者,额两旁棱处之骨也。鬓骨者,即两太阳之骨 也。目者,司视之窍也。目胞者,一名目窠,一名目裹,即上下两目外卫之胞也。目 纲者,即上下目胞之两险边,又名日睫,司目之开阖也。目内眦者,乃近鼻之内眼角 也,以其大而圆,故又名大眦也。目外眦者,乃近鬓之眼角也,以其小而尖,故称目 锐眦也。目珠者,目睛之俗名也。目系者,目睛入脑之系也。目眶骨者,目窠四围 之骨也,上日眉棱骨,下即频骨,频骨之外即 骨。颂,目之下眶骨,额骨内下连上 牙床也。额者,鼻梁,即山根也。鼻者,司臭之窍也,两孔之界骨,名曰鼻柱,下至鼻 之尽处,名曰准头。頄者,频内鼻旁间,近生门牙之骨也。额者,面两旁之高起大骨 也。颜者,俗呼为腮,口旁颊前,肉之空软处也。耳者,司听之窍也。蔽者,耳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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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25 耳郭者,耳轮也。颊者,耳前额侧,面两旁之称也。曲颊者,颊之骨也,曲如环形,受 颊车骨尾之钩者也。颊车者,下牙床骨也,总载诸齿,能阻食物,故名颊车。人中 者,鼻柱之下唇之上,穴名水沟。口者,司言、食之窍也。唇者,口端也。吻者,口之 四周也。颐者,口角后,顣之下也。颏者,口之下唇至末之处,俗名下把壳也。颔 者,颊下结喉上,两侧肉之空软处也。齿者,口断所生之骨也,俗名日牙,有门牙,虎 牙,槽牙,上下尽根牙之别。舌者,司味之窍也。舌本者,舌之根也。颃颗者,口内 之上二孔,司分气之窍也。悬雍垂者,张口视喉上,似乳头之小舌,俗名碓嘴。会厌 者,复喉管之上窍,似皮似膜,发声则开,咽食则闭,故为声音之户也。 以上头面部之名位也。 咽者,饮食之路也,居喉之后。喉者,通声息之路也,居咽之前。喉咙者,喉也, 肺之系也。嗌者,咽也,胃之系也。结喉者,喉之管头也,其人瘦者,多外见颈前,肥 人则隐于肉内,多不见也。胸者, 盆下,腹之上,有骨之处也。膺者,胸前两旁高 处也,一名曰脆,胸骨肉也,俗名胸膛。餲骭者,胸之众骨名也。乳者,膺上突起两 肉有头,妇人以乳儿者也。鸠尾者,即蔽心骨也,其质系脆骨,在胸骨之下,岐骨之 间。岐骨者,凡骨之两叉者,皆名岐骨,手足同。膈者,胸下腹上之界内之膜也,俗 名罗膈。腹者,膈之下曰腹,俗名日肚,脐之下,日少腹,亦日小腹。脐者,人之初 生,胞蒂之处也。毛际者,小腹下,横骨间,丛毛之际也,下横骨,俗名盖骨。纂者, 横骨之下,两股之前,相合共结之凹也,前后两阴之间,名下极穴,又名屏醫穴、会阴 穴,即男女阴气之所也。舉丸者,男子前明两丸也。 以上自咽至阴,胸腹部之名位也。 上横骨,在喉前宛宛中,天突穴之外,小湾横骨旁,接拄骨之骨也。拄骨者,膺 上缺盆外,俗名锁子骨也,内接横骨,外接肩解也。肩解者,肩端之骨节解处也。髒 骨者,肩端之骨也,即肩胛骨头白之上棱骨也,其白接購骨上端,俗名肩头,其外曲 卷翅骨,肩后之棱骨也,其下棱骨在背肉内。肩胛者,即偶骨之末,成片骨也,亦名 肩髆,俗名锨板子骨。糯者,肩髆下,内侧对腋处高起软白肉也。臂者,上身两大支 之通称也,一名日肱,俗名胳膊,胳膊中节,上下骨交接处,名日肘,肘上之骨曰購 骨,肘下之骨日臂骨,臂骨有正辅二骨,辅骨在上,短细偏外,正骨居下,长大偏内, 俱下接腕骨也。腕者,臂掌骨交接处,以其宛屈故名也,当外侧之骨名日高骨,一名 锐骨,亦名踝骨。掌骨者,手之众指之本也,掌之众骨,名曰壅骨,合凑成掌,非块然 一骨也。鱼者,在掌外侧之上陇起,其形如鱼,故谓之鱼也。手者,上体所以持物 也。手心者,即掌之中也。手背者,手之表也。指者,手指之骨也,第一大指,名巨 指,在外二节,本节在掌;第二名食指,又名大指之次指,三节在外,本节在掌;第三 中指名将指,三节在外,本节在掌;第四名无名指,又名小指之次指,三节在外,本节 在掌;第五指为小指,三节在外,本节在掌,其节节交接处,皆有碎骨,筋膜联络。爪 甲者,指之甲也,足趾同。 以上自肩及指,为手部之名位也。 腋者,肩之下,胁之上际,俗名胳肢窝也。胁者,腋下至肋骨尽处之统名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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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伤科汇纂 肋者,胁之单条骨之谓也,统胁肋之总,又名日胠。季胁者,胁之下小肋骨也,俗名 软肋。眇者,胁下无肋骨空软处也。 以上为身侧部之名位也。 脑后骨者,俗呼脑杓。枕骨者,脑后骨之下陇起者是也,其骨或棱、或平、或长、 或圆不一。完骨者,在枕骨下两旁,耳后之棱骨也。颈项者,颈之茎也,又日颈者, 茎之侧也,项者,茎之后也,俗名脖项。颈骨者,头之茎骨,肩骨上际之骨也,俗名天 柱骨。项骨者,头后茎骨之上三节圆骨也。背者,后身大椎以下,腰以上之通称也。 膂者,夹脊骨两旁肉也。脊骨者,脊膂骨也,俗名脊梁骨。腰骨者,即脊骨十四椎 下,十五、十六椎间,尻上之骨也,其形中凹上宽下窄,方圆二、三寸许,两旁四孔,下 接尻骨上际也。肿者,腰下两旁骨上之肉也。臀者,胂下尻旁大肉也。尻骨者, 腰骨下,十七椎、十八椎、十九椎、二十椎、二十一椎五节之骨也,上四节纹之旁,左 右各四孔,骨形内凹如瓦,长四、五寸许,上宽下窄,末节更小,如人参芦形,名尾间, 一名骶端,一名橛骨,一名穷骨,在肛门后,其骨上外两旁形如马蹄,附者两踝骨上 端,俗名胯骨。肛者,大肠之下口也。 以上脑后至肛门,为背部之名位也。 下横骨、髁骨、楗骨者,下横骨在少腹下,其形如盖,故又名盖骨也。其骨左右 二大孔,上两分出,向后之骨,首如张扇,下寸许,附着于尻骨之上,形如马蹄之处, 名曰踝骨;下两分出,向前之骨,末如键柱,在于臀内,名曰键骨;与尻骨成鼎足之 势,为坐之主骨也,妇人俗名交骨。其骨面曰髋,侠髋之白,名曰机,又名髀枢,外接 股之髀骨也,即环眺穴处,此一骨五名也。股者,下身两大支之通称也,俗名大腿、 小腿,中节上下交接处名日膝,膝上之骨曰髀骨,股之大骨也。膝下之骨曰箭骨,胚 之大骨也。髀骨者,膝上之大骨也,上端如杵,接于髀枢,下端如锤,接于惭骨也。 胻骨者,俗名臁胫骨也,其骨两根,在前者名成骨,又名骭骨,形粗,膝外突出之骨 也;在后者名辅骨,形细,膝内侧之小骨也。伏兔者,髀骨前,膝之上,起肉似俯兔, 故曰伏兔。膝解者,膝之节解也。膑骨者,膝上盖骨也。连骸者,膝外侧二高骨也。 润者,膝后屈处,俗名腿凹也。踹者,下腿肚也,一名腓肠,俗名小腿肚。踝骨者,箭 骨之下,足跗之上,两旁突出之高骨,在外为外踝,在内为内踝也。足者,下体所以 趋走也,俗名脚。跗者,足背也,一名足跌,俗称脚面,骨者,足趾本节之众骨也。 足心者,即踵之中也。跟骨,跟,足后根之骨也。趾者,足之指也,其数五,名为趾 者,别于手也,居内之大者,名大趾;第二趾,名大趾之次趾;第三趾,名中趾;第四 趾,名小趾之次趾;第五居外之小者,名小趾。足之趾节与手指节同,其大趾之本节 后,内侧圆骨形突者,名核骨。三毛者,足大趾爪甲后为三毛,毛后横纹为聚毛。踵 者,足下面,着于地之谓也,俗名脚底板。 以上两足部之名位也。 按此部位,乃周身骨节之数,及诸空软之处,便于分注穴道,详释雅俗名目,无 所不备,实为初学针灸之阶级也。然论骨节者,其颈项脊背腰尻诸骨之间,疑有未 明。而颈与项,虽分别为二,但其骨一也。此颈骨称天柱骨者,即是项骨,又名大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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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27 骨也。脊背者,脊梁也。腰者,身之半也。尻者,脊梁尽处之骨也。此腰骨者,既称 在脊骨十四椎下,十五、十六椎间骨也,应与脊骨相同,岂另有一样骨耶。今言其 形,中凹上宽下窄,方圆二、三寸许,两旁四孔,下接風骨上际,此一节文未详,抑系 验骨条内所称,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掌,有八孔,在尾蛆骨上之方骨欤。又尻 骨者,尾骶骨也,其形上宽下窄,上承腰脊诸骨,当在脊梁骨之尽处也。此言在腰骨 下,十七椎、十八椎、十九椎、二十椎、二十一椎五节之骨也,此数句亦难解。又言上 四节纹之旁,左右各四孔,此即针灸明堂图内,八窌穴处也,似与骨上有八孔者不 同。又称其形,内凹如瓦,长四、五寸许,上宽下窄,末节更小,如人参芦形,名尾间, 一名骶端,一名橛骨,一名穷骨,在肛门后,似此又与方骨相同。种种疑窦,均未明 晰。今遵骨图较正,详释于后集背骨腰骨及尾骶骨之下。又此载足之趾节,与手指 节数同,然考检骨图注,两手十指左右二十八节,十足趾共二十六节,因两足小趾, 与足大趾节数同,故与手指节数不同也。 骨节 《证治准绳)日:损伤之大纲也,然用药固不可差,而整顿手法尤不可孟浪。今 以人之周身,总三百六十五骨节开列于后:人身总有三百六十五骨节,以一百六十 五字都关次之。首自铃骨之上为头,左右前后至辕骨,以四十九字,共关七十二骨。 巅中为都颅骨者一,有势微有髓及有液。次颅为髅骨者一,有势微有髓。髅前 为顶威骨者一,微有髓,女人无此骨。髅后为脑骨者一,有势微有髓,脑下为枕骨者 一,有势无液。枕就之中,附下为天盖骨者一,下为肺系之本。盖骨之后,为天柱骨 者一,下属脊麻,有髓。盖前为言骨者一,言上复合于髅骨,有势无髓。言下为舌本 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无髓。髅前为囟骨者一,无势无髓,囟下为伏委骨者一,俚人讹 为伏犀骨是也,无势无髓。伏委之下,为俊骨者一,附下即眉宇之分也,无勢无髓。 眉上左为天贤骨者一,无势无髓。眉上右为天贵骨者一,无势无髓,眉上直目睛也。 左睛之上,为智宫骨者一;右晴之上,为命门骨者一,均无势髓。两晴之下中为鼻, 鼻之前为梁骨者一,无勢无髓。梁之左为颧骨者一,有势无髓。梁之右为纠骨者 一,有势无髓。梁之端为嵩柱骨者一,无势无髓。左耳为司正骨者一,无勢无髓。 右耳为纳邪骨者一,无势无髓。正邪骨之后,为完骨者左右共二,无势无髓。正邪 之上,附内为嚏骨者一,无势少液。嚏后之上,为通骨者左右前后共四,有势少液。 隨上为吗骨者一,无势多液。其鸣后连属为颔也。左颔为乘骨者一,有势多液。右 颔为车骨者一,有势多液。乘车之后为辕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乘车上下,出 齿牙三十六事,无势无液,庸下就少则不满其数。 复次铃骨之下为膻中,左右前后至蓧,以四十字关九十七骨。 辕骨之下,左右为铃骨者二,多液。铃中为会厌骨者一,无势无髓。铃中之下, 为咽骨者左中及右共三,无髓。咽下,为喉骨者左中及右共三,无髓。喉下,为骨 者环次共十事,无髓。咙下之内,为肺系骨者累累然共十二,无势无髓。肺系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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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伤科汇纂 为谷骨者一,无髓。谷下,为偶道骨者左右共二,无髓。咙外次下,为顺骨者共八, 少液。顺骨之端。为顺隐骨者共八,少液。顾下之左,为洞骨者一,女人无此。顺 下之右,为棚骨者一,女人无此。洞棚之下,中央为餲骭骨者一,无髓,俚人呼为鸠 尾。餲骭直下为天枢骨者一,无髓。铃下之左右,为缺盆骨者二,有势多液。左觖 盆前,下为下厌骨者一;右缺盆前,下为分膳骨者一,俱无髓。厌、膳之后,附下为仓 骨者一,无髓。仓之下,左右为謬骨者共八,有势无液。修下之左,为胸骨者一,男 子此骨大则好勇。修下之右为荡骨者一,女人此骨大者则丈夫。胸之下为乌骨者 一,男子此骨满者发早白。荡之下为臆骨者一。铃中之后,为脊廠骨者共二十二, 上接天柱,有髓。脊麻次下,为大动骨者一,上通天柱,共为二十四椎。大动之端, 为归下骨者一,道家为之尾。归下之后,为纂骨者一,此骨能限精液。归下之前, 为蓧骨者一。 复次缺盆之下,左右至衬骨,以二十五字关六十骨。此下止分两手臂至十指之 端众骨。 支其缺盆之后,为伛甲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液。伛甲之端,为甲隐骨者左右 共二。前支敏盆,为飞动骨者左右共二,此骨薄,病痱缓。次飞动之左,为龙臑骨者 一,有势无髓无液。次飞动之右,为虎冲骨者一,有势无髓无液。龙購之下,为龙本 骨者一,有势有髓。虎冲之下,为虎端骨者一,有势有髓。本端之下为腕也。龙本 上内,为进贤骨者一。虎端上内,为及爵骨者一。腕前左右,为上力骨者共八,有势 多液。次上力为驻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多液。次驻骨为搦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多 液。次搦骨为助势骨者左右共十,左助外为爪,右助外为甲。爪甲之下,各有衬骨, 左右共十,无势无液。 复次餲骭之下,左右前后至初步,以五十一字关一百三十六骨。此下至两乳, 下分左右,自两足心,众骨所会处也。 餲骭之下,为心敲骨者一,无髓。餲骭之左名为胁骨者上下共十二,居小肠之 分也。左胁之端,各有胁隐骨者分次亦十二,无髓。胁骨之下,为季胁骨者共二,多 液。季胁之端,为季隐骨者共二,无髓。餲骭之右,为肋骨者共十二处,大肠之分 也。肋骨之下,为眇肋骨者共二,各无隐骨,惟善有之。右肋之端,为肋隐骨者共十 二,无髓。蓧骨之前,为大横骨者一,有势少髓。横骨之前,为白环骨者共二,有势 有液。白环之前,为内辅骨者,左右共二,有勢有液。内辅之后,为骸关骨者左右共 二,有势有液。骸关之下,为键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键骨之下,为髀枢骨者 左右共二,有势多髓。髀枢下端,为膝盖骨者左右共二,无势多液。膝盖左右,各有 侠升骨者共二,有势多液。髀枢之下,为愉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多髓。前骨之外,为 外辅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箭骨之下,为立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有液。立骨左 右,各有内外踝骨者共四,有势少液。踝骨之前,各有下力骨者,左右共十,有势多 液。踝骨之后,各有京骨者左右共二,有势少液。下力之前,各有释献骨者共十,有 势。释敵之前,各有起仆骨者共十,有势。起仆之前,各有平助骨者左右共十,有 势。平助之前,各有衬甲骨者左右共十,无勢少液。释献两旁,各有核骨者左右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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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29 二,有势多液。赴仆之下,各有初步骨者左右共二,有势无髓有液,女人则无此骨。 凡此三百六十五骨也。天地相乘,惟人至灵。其女人则无顶、威、左洞、右棚及 初步等五骨,止有三百六十骨。又男子女人,一百九十骨,或隐或衬,或无髓势,余 二百七十五骨,并有髓液,以藏诸筋,以会诸脉,溪谷相需而成身形,谓之四大,此骨 度之常也。 《洗冤录表》验骨条内云: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周天三百六十五度,男子骨白, 妇人骨黑。《明冤录)云:妇人出血如潮水,故骨黑。盖妇人按月行经,血系流散,故 骨黑耳。若天癸未至,其骨仍白。再人身心头排子骨,两面俱黄黑色,盖心处聚血, 故黄黑耳。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 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按脑后直下,承 枕骨处也,妇人非无承枕骨,乃骨格注妇人承枕骨无左右,故中无直缝耳。髑音独, 髅音楼,二字见《博雅),又见《庄子》,头骨也。 牙齿,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胸骨三条分左右,即龟子骨也。心骨一片,状如钱大,即心坎骨 也。备考云:胸膛内有一护心软骨,损此骨者立毙。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自项至腰共二十四髓骨,上有一大髓骨。人身项骨五 节,背骨十九节,合之得二十有四,是项之大髓,即在二十四骨之内。按《类经图 翼》:背骨除大椎外,二十一椎,下有尾骶骨,是自项大椎至尾骶,共二十三骨也。此 云,自项至腰,共二十四儺,集说恐讹肩井饭匙在内。庸斋附说,屡询检官,皆云连 项大髓骨,实得二十四骨。今《续颁骨图注》:项骨五节,背骨十九节,内方骨一节, 在尾蛆骨之上,是连项大椎、尾蛆骨,共二十五节。须知尾蛆骨,不在脊背行内。髓 音垂,与椎同。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按此其中尚有血盆骨,左右各一片,系《金鉴》所称 锁子骨处,其外即肩偶骨也。 身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按此只据后肋 言之,非前肋有此骨数也。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掌,有八孔,作四行样。按此四行,似当作两行,即方 骨也(骨眼皆方,故名方骨)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骨边,皆有髀骨,妇人无。两足膝 头,各有額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趾各二 节,余十四指各三节。按額骨隐在膝盖中间,图格内不载,检骨格及论沿身骨脉条 下,俱未叙入。惟《准绳〉三百六十五骨,膝盖骨左右,各有侠升骨者共二。是否此 骨,存以俟考。 尾蛆骨,如猪腰子,仰在骨节下。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菱角, 周布九窍。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大小便处,各一窍。 耀山云:按《证治准绳》以一百六十五字,关三百六十五骨,此非圣贤莫能洞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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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伤科汇纂 其奥,惜乎未有参注。但《洗冤录表》三百六十五骨节总数,又略而未详,其中不无 遗漏。而互异之处,抑或气质有厚薄,方隅有各殊耳。并存其说,以备参看,不可执 一而论。 骨 格 耀山云:凡人身骨格,自有一定。虽洪都师云:外书骨异说,如晋重耳骈胁,是 肋骨不类;文之明脊骨连脑,是背骨不类;张奖誉口齿,于三十六之外,另多四齿,是 齿骨不类;胡敏庶兄弟三人,其手十指,各生六节,是指骨不类;张文昌膝骨大于腿, 是膝骨不类。他如平人,肋骨仅有十六、十八条,齿骨亦有二十三、四个不等。天地 化育,固不能无异。而伤科论骨,应遵部颁《续纂骨格》,简而且明,使后学无岐误而 有把握也。 仰面 致命 顶心骨。 致命 囟门骨。 致命 两额角(左、右) 致命 额颅骨。 致命两太阳穴(左、右) 不致命 两眉棱骨(左、右) 不致命 两眼眶骨(左、右) 不致命 鼻梁骨。 不致命 两 骨(左、右) 不致命 两腮颊骨(左、右) 不致命 口骨(上、下) 不致命 齿(上、下) 不致命 颔颏骨。 不致命 颊车骨(左、右) 致命两耳窍(左、右) 致命 嗓喉结喉骨(共四层,系脆骨) 致命 龟子骨(即胸前三骨,系排连,” 有 左 右 致命 心坎骨。 不致命两肩井臆骨(左、右) 致命 两血盆骨(左、右) 不致命 两横鶻骨(左、右) 不致命 两饭匙骨(左、右) 不致命 两胎膊骨(左、右) 弥子翟 不致命 两肘骨(左、右)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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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31 不致命 两臀骨(左、右) 不致命 两髀骨(左、右,妇人无) 不致命 两手踝(左、右) 不致命 两手外踝(左、右) 不致命 两腕骨(左、右) 不致命 两手掌骨十块(左、右) 不致命 两手十指骨,二十八节(左、右) 不致命 胯骨前(左、右) 不致命 两腿骨(左、右) 不致命 两膝盖骨(左、右) 不致命 ,两胫骨(左、右) 不致命 两胻骨(左、右,妇人无) 不致命 两足踝(左、右) 不致命 两足外踝(左、右) 不致命 两岐骨(左、右) 不致命 两足掌骨、跌骨十块(左、右) 不致命 两脚根骨,共八块(左、右) 不致命 十趾,共二十六节。 合面 致命 脑后骨。 致命 乘枕骨(左、右。妇人无左右) 致命 两耳根骨(左、右) 致命 项颈骨第一节。 不致命 二节。 不致命三节。 不致命四节。 不致命 五节。 不致命 琵琶骨,亦名髀骨。 致命 脊背骨第一节。 不致命二节,两旁横出者髋骨。 不致命三节。 不致命四节。 不致命 五节。 不致命六节。 致命 脊膂骨第一节。 不致命 二节。 不致命 三节。 安题! 006 訴子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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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伤科汇纂 不致命四节。 不致命五节。 不致命 六节。 不致命七节。 不致命 两肋骨,共二十四条(即钗骨,妇人多四条) 致命 腰眼骨第一节。 不致命 二节。 不致命 三节。 不致命四节。 不致命 五节。 致命 方骨。 不致命 胯骨后(左、右) 不致命 尾蛆骨(男子九窍,妇人六窍) 以上仰面合面,周身骨节,男子妇女各别者,共四处,俱注骨格本条下。再妇女 产门之上,多羞秘骨一块,伤者致命。 注云:按男妇周身骨节不同者,骨格所注有两髀骨、两骺骨,男子有,妇人无。 乘枕骨,妇人无左右。又有两肋骨,妇人多四条。尾蛆骨,男子九窍,妇人六窍。又 验骨条内云:自顶及耳并脑后,男子骨八片,妇人六片。《金鉴)云:颠顶骨,男子三 叉缝,女子十字缝。据此男妇不同,应有七处,并羞秘骨,为八处也。 耀山云:两肩井臆骨,查验骨条内,分为两肩井,两膽骨。又注云:两肩、两胯、 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损伤,方人众骨系数之内。又验骨条云: 膝盖骨中间,有賴骨一块,如大指大。另有架骨一块,横环小腹之下,与后尾蛆骨相 连。架骨图内不载,即验骨检骨及论沿身骨脉各条亦未叙人。其血盆骨一处,又载 在验尸图内,因血盆部位在尸伤系不致命,在检骨则致命,一处部位而有致命不致 命之分。然血盆骨本系要害处所,如仅止皮破血出,自不致命,一经伤损,即时毕 命,是以有致命不致命之分,正为辨论所宜及。又眦、鼻、山根、印堂,诸书皆言不致 命;惟《论沿身骨脉》小注云:致命要处,若伤立致毕命。眦者,眼角也。 验伤条云:有致命之处、致命之伤。頂心、囪门、耳根、咽喉、心坎、腰眼、小腹、 肾囊,此速死之处。脑后、额颅、胸膛、脊背、胁肋,此必死之处。伤如青黑、皮破肉 绽、骨裂、脑出、血流,此致命之伤。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不得过三日;当必死之 处,不得过十日。凡眉丛、食气嗓、前后肋、茎物、发际、谷道等处,图格虽称不致命, 然伤重即死。肩甲、腋职、内通筋骨,伤重则死。胎膊、曲脱、手腕、臂膊、胳肘、手 背、手心、十指、十指甲、十指甲缝、腿膝、臁、脚腕、脚面、十趾、十趾甲、曲脷、腿 肚、脚根、脚心、十趾肚、十趾甲缝,以上虽不致命,若骨损折,及甲缝签刺,将养不 效,皆不免于死。 耀山云:遍身致命穴挎法,用中指与拇指挎之。自左右太阳自成一挎,以此为 长短之则。百会穴一穴挎,至脑后燕窝一穴挎。自百会至耳后高骨各一穴挎,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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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33 至山根一穴挎,山根至咽喉一穴挎。咽喉至膻中一穴挎,膻中至左右胁肋各一穴 挎,胁肋至脐亦各一穴挎,脐至左右肚角各一穴挎,肚角至阴子亦各一穴挎。阴子 至尾间骨一穴持。除脊背、脊膂、腰眼、后肋之外,相去皆一穴挎。伤重者皆致不 救,轻者可治。其余各处,虽不致命,伤重皆可致死。又云:凡男女老幼,筋骨有强 弱之分,气血有盛衰之别。如〈千金》论日:婴儿初出娘胎,肌肤未成,筋骨缓弱;生 后两月,瞳子始成,能笑识人;百五十日,任脉成,能反复;百八十日,尻骨成,能独 坐;二百一十日,掌骨成,能匍匐;三百日,膑骨成,能独立;周岁,膝骨成,能行。又 日枕骨成,始能言。若骨未成而俱能者,虽无伤损,皆主不寿。《说文)日:男八月生 齿,八岁而龀;女七月生,七岁而龀。龀,毁齿也。《素问》曰:女子七岁肾气盛,齿 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三七肾气平均,故 真牙生而长极;四七筋骨坚,发长极,身体盛壮;五七阳明脉衰,面始焦,发始堕;六 七三阳脉衰于上,面皆焦,发始白;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 形坏而无子也。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泻,明阳 和故能有子;三八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生而长极;四八筋骨隆盛,肌肉满壮; 五八肾气衰,发堕齿槁;六八阳气衰竭于上,面焦,发鬓颁白;七八肝气衰,筋不能 动,天癸竭,精少,肾脏衰,形体皆极;八八则齿发去。筋骨懈惰,身体重,行步不正。 斯时凡有伤损,虽不在致命之处,皆属难治。 卷之三 手法总论 〈医宗金鉴》总论日:夫手法者,谓以两手安置所伤之筋骨,使仍复于旧也。但 伤有轻重,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迟速,及遗留残疾与否,皆关乎手法之所施 得宜,或失其宜,或未尽其法也。盖一身之骨体既非一致,而十二经筋之罗列序属 又各不同,故必素知其体相,识其部位,一旦临证,机触于外,巧生于内,手随心转, 法从手出,或拽之离而复合,或推之就而复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阙,则骨之截断、碎 断、斜断,筋之驰纵卷挛,翻转离合,虽在肉里,以手扣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 者不知其苦,方称为手法也。况所伤之处,多有关于性命者,如七窍上通脑髓,鬲近 心君,四末受伤,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气素壮,败血易于流散,可以克期而愈,手 法亦不可乱施。若元气素弱,一旦被伤,势已难支,设手法再误,则万难挽回矣,此 所以尤当审慎者也。盖正骨者,须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复善用夫手法,然后治自 多效。诚以手本血肉之体,其宛转运用之妙,可以一已之卷舒,高下疾徐,轻重开 合,能达病者之血气凝滞,皮肉肿痛,筋骨挛折,与情志之苦欲也。较之以器具从事 于拘制者,相去甚远矣。是则手法者,诚正骨之首务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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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伤科汇纂 摸 法 〈医宗金鉴》日:摸者,用手细细摸其所伤之处,或骨断骨碎,骨歪骨整,骨软骨 硬,筋强筋柔,筋歪筋整,筋断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热,以及表里虚实,并所患之 新旧也。先摸其或为跌扑,或为错闪,或为打撞,然后依法治之。 接 法 《医宗金鉴》日;接者,谓使已断之骨,合拢一处,复归于旧也。凡骨之跌伤错 落,或断而两分,或折而陷下,或碎而散乱,或岐而傍突,相其形势,徐徐接之,使断 者复续,陷者复起,碎者复完,突者复平。或用手法,或用器具,或手法器具分先后 而兼用之,是在医者之通达也。 端 法 《医宗金鉴》日:端者,或两手一手,擒定应端之处,酌其轻重,或从下往上端,或 从外向上托,或直端斜端也。盖骨离其位,必以手法端之,则不待旷日持久,而骨缝 即合,仍须不偏不倚,庶愈后无长短不齐之患。 提 法 《医宗金鉴)日:提者,谓陷下之骨,提出如旧也。其法非一,有用两手提者,有 用绳帛系高处提者,有提后用器具辅之不致仍陷者,必量所伤之轻重浅深,然后施 治。倘重者轻提,则病莫能愈;轻者重提,则旧患虽去,而又增新患矣。 按摩法 《医宗金鉴》日:按者,谓以手往下抑之也。摩者,谓徐徐揉摩之也。此法盖为 皮肤筋肉受伤,但肿硬麻木,而骨未断折者设也。或因跌扑闪失,以致骨缝开错,气 血郁滞,为肿为痛,宜用按摩法,按其经络,以通郁闭之气,摩其壅聚,以散瘀结之 肿,其患可愈。 推拿法 《医宗金鉴》曰:推者,谓以手推之,使还旧处也。拿者,谓两手一手,握定患处, 酌其宜轻宜重,缓缓焉以复其位也。若肿痛已除,伤痕已愈,其中或有筋急而转摇 不甚便利,或有筋纵而运用不甚自如,又或有骨节微有错落不合缝者,是伤虽平, 而气血之流行未畅,不宜按整端提等法,惟宜推拿以通经络气血也。盖人身之经 穴,有大经细络之分,一推一拿,视其虚实,酌而用之,则有宣通补泻之法,所以患者 无不愈也。 注云:已上诸条乃八法之大略如此。至于临症之权衡,一时之巧妙,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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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35 耀山云:八法之外,又有推骨人膠秘法,或用肩头掮,或用足跟牮。掮者,如挑 负然,将患人掮起,骨入膠矣,较之用手拉手拽,更觉有力多矣。牮者,或坐其上,或 卧于地,两手将患人擒住,随用足跟牮去,比之用手推托,便捷甚矣。此秘法也,故 附八法之后,以补手法之未备也。 器具总论 《医宗金鉴》总论曰:联扑损伤,虽用手法调治,恐未尽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 之苦,则未可云医理之周详也。爱因身体上下正侧之象,制器以正之,用辅手法之 不逮,以冀分者复合,献者复正,高者就其下,陷者升其位,则危症可转于安,重伤可 就于轻,再施以药饵之功,更示以调养之善,则正骨之道全矣。 裹 帘 《医宗金鉴)日:裹帘以白布为之,因患处不宜他器,只宜布缠,始为得法,故名 裹帘,其长短阔狭,量病势用之。 振梃 《医宗金鉴》曰:振梃,即木棒也,长尺半,圆如钱大,或面杖亦可。盖受伤之处 气血凝结,疼痛肿硬,用此挺微微振击其上下四傍,使血气流通,得以四散,则疼痛 渐减,肿硬渐消也。 释义云:凡头被伤而骨未碎,筋未断,虽瘀聚肿痛者,皆为可治。先以手法端提 颈项筋骨,再用布缠头二、三层令紧,再以振梃轻轻拍击足心,令五胜之气,上下宜 通,瘀血开散,则不奔心,亦不呕呃,而心神安矣。若已缠头,拍击足心,竟不觉疼, 昏不知人,痰响如拽锯,身体僵硬,口溢涎沫,乃气血垂绝也,不治。 披肩 《医宗金鉴》日:披肩者,用熟牛皮一块,长五寸,宽三寸,两头各开二孔,夹于伤 处,以棉绳穿之,紧紧缚定,较之木板,稍觉柔活。 释义云:凡两肩扑坠闪伤,其骨或断碎,或傍突,或斜努,或骨缝开错筋翻,法当 令病人仰卧凳上,安合骨缝,揉按筋结,先以棉花贴身垫好,复以披肩夹住,肩之前 后缚紧,再用白布在外缠裹毕,更用扶手板,长二尺余,宽三、四寸,两头穿绳,悬空 挂起,令病者俯伏于上,不使其肩骨下垂,过七日后开视之,如俱痊可,撒板不用,如 尚未愈,则仍用之。若不依此治法,后必遗残患芦节。 耀山云:用水竹半边,长短阔狭,以患处为则,削去棱角,嵌入肩内,其肩下腋 肢,再用棉团一个,实其腋内,外以布带缚定系住,此治肩骨断碎之具,虽比板物较 硬,然用之得法,缚之妥贴,则无动移之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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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伤科汇纂 索 〈医宗金鉴)日:攀索者,用绳挂于高处,以病人两手攀之也。 迭 砖 〈医宗金鉴)曰:选砖者,以砖六块,分左右各迭置三块,令病人两足踏于其上 也。 释义云:凡胸腹腋胁,跌打聯撞垫努,以致胸陷而不直者,先令病人以两手攀 绳,足踏砖上,将后腰拿住,各抽去砖一块,令病人直身挺胸,少倾,又各抽去砖一 块,仍令直身挺胸,如此者三,其足着地,使气舒瘀散,则陷者能起,曲者可直也。再 将其胸以竹帘围表,用宽带八条紧紧缚之,勿令窒碍。但宜仰卧,不可俯卧侧臣,履 下以枕垫之,勿令左右移动。 通木 《医宗金鉴)曰:用杉木宽三寸,厚二寸,其长自腰起上过肩一寸许,外面平正, 向脊背之内面刻凹形,务与脊骨膂肉吻合,约以五分度之。第一分,斜钻二孔,在于 左右两侧,外面越第二分,至三分、四分、五分,俱自左右侧面,各斜钻一孔。用宽带 一条,自第一分上左孔穿人,上越右肩,下胸前斜向左腋下,绕背后,穿于第一分右 次孔内。再用一带自第一分上右孔穿人,上越左肩,下胸前斜向右腋下,绕背后穿 入第一分左次孔内。两带头俱折转,紧扎木上。第三分、四分亦以带穿之,自软肋 横绕腹前,复向后穿人原孔内,紧扎木上。第五分,以带穿入孔内,平绕腹前,复向 后紧扎木上,切勿游移活动,始与患处有益。凡用此木,先以棉絮软帛貼身垫之,免 致疼痛。 释义云:凡脊背跌打损伤,膂骨开裂高起者,其人必伛偻难仰。法当令病者俯 卧,再着一人以两足踏其两肩。医者相其开裂高起之处,宜轻宜重,或端或拿,或按 或揉,令其缝合,然后用木依前法逼之。 腰柱 《医宗金鉴》曰:腰柱者,以杉木四根,制如扁担形,宽一寸,厚五分,长短以患处 为度,俱自侧面钻孔,以绳联贯之。 释义云:凡腰间闪挫岔气者,以常法治之。若腰节骨被伤错筍,膂肉破裂,筋斜 伛偻者,用醋调定痛散,敷于腰柱上,视患处将柱排列于脊骨两傍,多令端正,再用 蕲艾做薄褥,复于柱上,以御风寒,用宽长布带,绕向腹前,紧紧扎裹,内服药饵,调 治自愈。 耀山曰:医者,意也。尝考古人创论立方,虽有根据,以已意参之,总不出情理 之中。至接骨一道,用手法外,复用器具,盖有意会之处。阅明史内载,有谏臣某, 因事选奏忤上,致廷讯时,上令武士,用金瓜锤责其遍体,甚至肋骨击断其二;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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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37 下狱,身加挺棍脚镣,手铐刑具,严行监固。梃棍者,较人之长短,以木为之,上锁于 颈,下链于踝,中系于手而及于腰,使囚不能弯曲转侧活动。后上悟,怜其苦谏释 之,肋骨俱已接续,未始非挺棍铐镣之益也。梃棍与通木相似,镣铐与扎缚相同,击 断者复接续,是以不医医之。今之用器具,殆即此遗意欤。 竹 帘 《医宗金鉴》日:竹帘者,即夏月凉帘也,量患处之大小长短裁取之。 释义云:凡肢体有断处,先用手法安置讫,然后用布缠之,复以竹帘围于布外, 紧扎之,使骨缝无参差走作之患,盖通用之物也。 杉篱 《医宗金鉴)日:杉篱者,复逼之器也。量患处之长短膈狭,直曲凸凹之形,以杉 木为之,酌其根数,记濟次序,不得乱。然后于每根两头,各钻一孔,以绳联贯之, 有似乎篙,故名焉。但排列稀疏,不似竹帘之密耳。 释义云:凡用以围裹于竹帘之外,将所穿之绳结住,再于篱上加绳以缠之,取其 坚劲挺直,使骨缝无离绽脱走之患也。盖骨节转动之处与骨筋甚长之所,易于摇 动,若仅用竹帘,恐挺劲之力不足,故必加此以环抱之,则骨缝吻合坚牢矣。 陈远公日:有跌打骨折,必用杉木或杉板,将折骨凌合端正,以绳缚定,勿偏斜 曲,再以布扎,不可因疼痛心软,少致轻松,反为害事。后用内服药,如皮破血出,须 用外治药,但骨折而外边之皮不破,即不用外治之药,然内外夹攻,未尝不更佳耳。 内治法宜活血去瘀为先,血不活则瘀不去,瘀不去则骨不能接也。内治用接骨神丹 煎服,外治贴全体神膏,再加末药胜金丹,掺伤处为妙。每膏一张用末药三钱,按膏 上贴之,凡接骨不须二个,至重则用二个。此绝奇绝异之方,倘未损伤,只贴膏药, 不必用胜金丹掺药。内外治法三方,有不可形容之妙,医者患者得以且夕奏功,故 特为表出,方出冰鉴。 谷兰云:损伤固痛,因痛而以板木缚之则愈痛,愈痛而手软、心软,转致轻松,是 痛其痛,反增其痛,追至不可医药,悔何及哉!学者务熟习手法,临症时得自然之 妙,自无手软、心软之弊矣。 耀山云:凡臂骨及小儿颈骨、腿骨、大手膊骨,截断折断、碎断斜断者,不必用大 杉篱,仅用杉木皮尽可。将杉木皮削去粗皮,或三片或二片,如指面大,长短以患处 为则。况杉木皮似竹样阁漏式,合于骨处极为妥贴。又杉木皮挖空,用纸粘裹,可 缚手肘手腕,使其能转能伸,能屈能曲,此夹扎中之活法也。又有竹篾大片,再以纸 包,或用三片、四片,看患处之宽狭长短,定为法则。又有松木薄板,象今做糕匣者, 用纸包裹,安于骨断之处,以榆带紧扎甚妙。此皆常用验过之器具也。 抱 膝 《医宗金鉴》日:抱膝者,有四足之竹圈也。以竹片作圈,较膝盖稍大些须,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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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伤科汇纂 竹片四根,以麻紧缚圈上,作四足之形,将白布条通缠于竹圈及四足之上,用于膝 盖,虽拘制而不致痛苦矣。 释义云:膝盖骨复于键箭二骨之端,本活动物也。若有所伤,非骨体破碎,即离 位而突出于左右。虽用手法推人原位,但步履行止,必牵动于彼,故用抱膝以固之, 庶免复离原位,而遗跛足之患也。其法将抱膝四足插于膝盖两傍,以竹圈辖住膝 盖,令其稳妥,不得移动,再用白布宽带,紧紧缚之。 耀山云:膝盖骨脆碎或跌碎者,常用纸竹毛篾缠绕一笏,与膝盖大小相等,再加 四绳缚于统上,貼膏药后,即将篾笏安上,四绳分前后缚之,较之竹圈,稍觉柔软矣。 又云:以上器具,皆伤科必用之物,又增补试验各具,然未备也。有肩胛出白, 用布带缠于手上,系于柱间,在带上接者;有腿骨出謬,用阔带缚定腿足,将人抱住, 以大鄉头吓者;有用硬挺者;有用软骗者,种种器具,总不出缚缠夹扎挺托之法,复 其原位,使勿游移活动为得耳,要在人之活法变动也。 《选粹)云:凡损伤平处,骨断骨碎,皮不破者,用接骨定痛等膏敷贴。若伤在手 足曲直伸缩之处,要用包裹,可令时时转动。指骨碎者,只用麻片夹缚。腿上用麻 绳扎缚。冬月热缚,夏月凉缚,余月温缚。又云:骨断皮破者,不可用酒煎药。或损 在内而皮破者,可加童便于破血药内和服。若骨断皮不破者,可全用酒煎药。若只 伤而骨不折肉不破者,用消肿膏或定痛膏。又云:皮里有碎骨,只用定痛膏敷贴夹 缚,如十分伤重,自然烂开其肉,碎骨自出,然后用补肌散,外以补肉膏敷贴。又云: 夹缚处,须药水以时泡洗,春秋三日,夏二日,冬四日,洗去旧药,须仔细勿惊动伤 处,洗讫,仍用前药前膏敷缚。凡换药不可生换,须用手巾打湿拓润,逐片取脱,随 手荡洗换上,又不可停留一时刻,药膏必须预为摊就,随手换上,此乃敷药之诀,如 换膏药亦然。 接骨歌诀 接骨由来法不同,编歌依次说全功,若能洞达其中意,妙法都归掌握中。骨折 大凡手足多,或短或长或脱窠,或凹或凸或歪侧,务将手足慎抚摩。长者脱下短缩 上,突凹歪斜宜度量,身上骨若断而分,须用三指摩的当。内如脉动一般呵,骨折断 碎无别何,整骨先服保命丹,酒下骨软方动他。手足断须扯捻好,足断而长添一劳, 先须脚底牢牮实,断伤骨下微磹高。足眼之下更高磹,病痊无患自证验,如不牮实 骨尚长,以后愈长愈可厌。此为缩法之手功,手长难疗成废躬,歪从患骨下托起,扯 直无歪归于同。合奠不突还原样,凹者捻妥无别尚,试手必以两手齐,试足须将脚 并放。复白膏药自急需,光细布摊称体肤,长短阔狭随惠处,膏宜摊厚糁多铺。将 膏紧裹包贴定,夹非杉皮力不胜,浸软渐刮去粗皮,板长患处短方称。还当排得紧 重重,夹上布缠缠莫松,缠布阔宜二寸许,从上至下尽力封。布上再扎三条带,中间 上下护要害,先缚中间后两头,宽紧得宜始安泰。如缚手足斜折断,中间紧而两头 宽,骨断若如截竹样,中宽聚气紧两端。气血断处来聚着,手用带儿复掌络,脚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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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39 袋两边挨,挨定不动胜妙药。对症汤丸日日施,药洗换膏三日期,三七之时骨接牢, 房事油腥犯不宜。紫金丹作收功例,骨仍坚固无流弊,我今编此手法歌,传与后人 须仔细。 上膠歌诀 上膠不与接骨同,全凭手法及身功,宜轻宜重为高手,兼吓兼骗是上工,法使骤 然人不觉,患如知也骨已拢。兹将手法为歌诀,一法能通万法通。 托下巴歌诀 头骨圆圆曰髑髅,下把骨脱两般求,单边为错双边落,上似弯环下似钩,两指口 中齐重捺,各腮颊外共轻揉,下巴往里徐徐托,托上还须用带兜。 提颈骨歌诀 人登高处忽逢惊,首必先坠颈骨顷,面仰难垂惟伸续,头低不起则端擎,腔中插 入须提拔,骨上歪斜要整平,再看有无他磕碰,临时斟酌度其情。 整背腰骨歌诀 脊背腰梁节节生,原无脱謬亦无倾,腰因挫闪身难动,背或伛偻骨不平。大抵 脊筋离出位,至于骨缝裂开弸,将筋按捺归原处,筋若宽舒病体轻。 上肩修歌诀 损伤肩膊手筋挛,骨膠犹如杵白然,若是肘尖弯在后,定当購骨耸于前。常医 或使两人拉,捷法只须独自掮,倘遇妇人难动手,骗中带吓秘家传。 托肘尖歌诀 臂膊之中日肘尖,凸凹上下骨镶粘,直而不曲筋之病,屈若难伸骨有嫌,骨裂缝 开翻托好,筋横纵急搦安恬,仍当养息悬于项,屈曲时时疾不添。 挪手腕歌诀 腕似农车水骨联,仰翻俯复曲如旃,行车竭取应防复,走马驰驱或致颠。手必 先迎筋反错,掌如后贴骨开偏,轻轻搦骨归原处,骨若还原筋已痊。 上大腿髏歌诀 环跳穴居跨骨前,中分杵白似机旋,筋翻肿结脚跟赹,骨错斜行腿足院,宜用手 猗并脚牮,或施布缚及绳悬。 推膝盖骨歌诀 膝骨形圆盖膝间,原系活动各筋扳,盖移腿上腰畸痛,骨走廉中步履艰,若出外 边筋肿大,如离内侧膕难弯,推筋捺骨归原位,抱膝相安何足患。 拽脚踝拐𣀳诀 足趾足跟踝相并,伤筋动骨致难行,脚尖向后应知挫,踝骨偏斜定是拧;骨突骨 坳宜摸悉,筋翻筋结要分清,筋须揉拨又须拽,筋若调匀骨亦平。 耀山云:骨修者,两骨相交活动之处也。如杵之白,如户之枢,又如桔棒之有 机。以筋联络之,故能转运而不碍。若脱謬者,筋必受伤,是以上謬必先理其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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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伤科汇纂 前接骨歌,系陈氏秘传,法赅而备,惟原稿韵脚未妥,稍为润色之,脱稿之后,复撰上 膠歌诀十首,未敢言工,聊便诵记而已。按骨修之膠字,音料,乃尻骨上有八孔,谓 之八謬。〈叶氏医案》云:接骨上骱,勖音戛,小骨也,或有用作窍,用作窌,均未切 当。薛氏《正体类要〉有骨膠接而复脱之句,今仍借用之。 卷之四 方法总论 《医宗金鉴》总论日:今之正骨科,即古跌打损伤之证也。专从血论,须先辨或 有瘀血停积,或为亡血过多,然后施以内治之法,庶不有误也。夫皮不破而肉损者, 多有瘀血,破肉伤腥,每致亡血过多,二者治法不同,有瘀血宣攻利之,亡血者宜补 而行之;但出血不多,亦无瘀血者,以外治之法治之。更察其所伤,上下轻重浅深之 异,经络血气多少之殊,必先逐去血,和荣止痛,然后调养血气,自无不效。若夫 损伤杂症,论中不及备载者,俱分门析类,详列于后,学者宜尽心焉。 《选粹》云:大法固以血之或瘀或失,分虚实而为补泻,亦当看伤之轻重。轻者 顿挫,气血凝滞作痛,此当导气行血而已;若重者伤筋折骨,如欲接续,非数月不瘥; 若气血内停,阻塞真气不得行者必死,急泻其血,通其气,庶可施治。又云:出血太 多,头目昏眩,先用川当归、大川芎、水煎服,次加白芍药、熟地黄、续断、防风、荆芥、 羌独活、南星,煎加童便,不可用酒。如血出少,内有瘀血,以生料四物汤一半,加独 圣散水煎服。皮肉未破者,煎成加酒服。 内证 〈医宗金鉴》曰:凡跌打损伤坠堕之证,恶血留内,则不分何经,皆以肝为主。盖 肝主血也,故败血凝滞,从其所属,必归于肝。其痛多在胁肋小腹者,皆肝经之道路 也。若壅肿痛甚,或发热自汗,皆宜斟酌虚实,然后用调血行经之药。王好古云:登 高坠下,撞打等伤,心腹胸中停积瘀血不散者,则以上、中、下三焦分别部位以施药 饵。瘀在上部者,宜犀角地黄汤;瘀在中部者,宜桃仁承气汤;瘀在下部者,宜抵当 汤之类,须于所用汤中,加童便好酒同煎服之。虚人不可下者,宜四物汤加穿山甲。 若瘀血已去,则以复元通气散加当归调之。〈内经)云:形伤作痛,气伤作痛。又云: 先肿而后痛者,形伤气也;先痛而后肿者,气伤形也。凡跌扑闪错,或恼怒气滞血凝 作痛,及元气素弱,或因叫号血气损伤,或过服克伐之剂,或外敷寒凉之药致血气凝 结者,俱宜用活血顺气之剂。后列诸方,以备选用。 《可法良规)云:凡伤损之症,若误饮凉水,淤血凝滞,气道不通,或血上逆,多致 不救,若人于心即死,急饮童便热酒以和之。若患重而淤血不易散者,更和以辛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