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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 人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擦者,谨之 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 仵作之欺伪,吏蛋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 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桌寄,他无寸 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 驳正,或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 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 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 一编,名日《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 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 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 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 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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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目 卷之一 条令: 1 检覆总说(上) 三 检覆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3 4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覆检 八验尸 九妇人 附 小儿尸并胞胎 四时变动 洗罨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卷之三 十七 十八 验未埋瘗尸•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验坏烂尸 无凭检验 白僵干瘁尸 6 7 7 8 9 9 10 10 • 11 ⋯••11 •11 ••12 12 验骨•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12 十九 二十 自缢⋯•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溺死 •13 ••14 • 16 •17 卷之四 廿二 廿三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自刑 ⋯••18 • 19 录 廿四 1 杀伤 廿五 尸首异处 廿六 火死: 廿七 汤泼死 廿八 服毒 廿九 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一 劄口词 卷之五 三二 • 四六 四七 验罪囚死 受杖死 跌死• 塌压死 外物压塞口鼻死• 硬物瘾痁死 牛马踏死 车轮拶死 雷震死 虎咬死 蛇虫伤死 酒食醉饱死•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男子作过死• 遗路死⋯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八 四九 五十 五一 五二 五三 死后虫鼠犬伤 发冢⋯ 验邻县尸 辟秽方 救死方 验状说 20 21 21 22 22 23 24 24 24 25 25 25 25 25 25 26 26 26 26 26 26 26 27 27 27 27 27 27 2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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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1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 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 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 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祐详 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 受;或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 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纳而称缺,若缺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 蹀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缺, 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峡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 县囚,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蝶 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覆检应止牒本具官,而独员者 准此,请非见出巡捕者),请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責出十日内及邮送者同)并差官验 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瘗。(仍 差人监视,素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覆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爍內各不得具致 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輝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粱,潮谓水涨不可波者)及牒独员 县。(郭下县听煤,煤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膜近县,而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膜邻县验覆,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取非)无 官可纳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真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原 朦官司,仍牒以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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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洗冤集录 诸初、覆验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覆各三纸,以〈千字文》为 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 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人急递,径申本司点检。 (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调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 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 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请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 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鉄,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率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 而失销旨意者杖一百)请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 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 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 经检驗者)不以萌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總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 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理告車幼,荫联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 验者,以故人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诉宴,减一等,杖 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逐告法。即亲属至死所 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人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汐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 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 物例。 请保率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 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辜 内墮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 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股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 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成而死,是沟他故,各依本暖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缺官去处,覆检官方差 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峡文臣处,覆检官 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救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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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3 免。欲望 春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 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兔。 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二 检覆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 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播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好欺及招词诉。 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穭迟。仍约束行更等 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過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朦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 人看管。如到地头,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令行凶人当面供 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 覆官不可漏舞。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退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人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人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 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 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 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 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 札下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 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 绳带大小,对痕阀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 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渰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 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撐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 醋,先干检一遍。子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人骨内。(其血不出, 亦不见濃損)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 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 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三 检覆总说(T)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潮 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嘞死,项下绳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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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洗冤集录 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 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 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不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 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露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 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 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 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數治之类,即多因病患 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入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 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 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 集邻保,反覆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 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 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 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 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 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 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统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 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 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 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人。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 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金押于 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四疑难杂说(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 潮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潮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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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 5 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 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 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伤在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 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门,忍自此人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徽有血 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 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户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捣杀。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 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 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被人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合上死,(言因人醉以物附其口鼻,便宴气而死)即腹干 胀。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 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 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 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 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劄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 处,尚有辜限在:辜限内以他故死者,依本殴伤法。(注他放谓别增余惠而死者)今既是 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 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致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癱致命要害处,仍 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 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 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 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 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波。中 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 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 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捣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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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洗冤集录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 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會 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 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日: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 两相拼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拼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 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拼杀 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板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拼杀,余痕无疑即可 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 余处。检官日: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 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 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 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饿而,居 民责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 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 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 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苷有深池中 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 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 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人,看有无 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 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责。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 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 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 小。遂差官覆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 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 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乎 按着,痕損处虚肿,即非棒皮所暴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徽有黑 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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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7 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 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子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 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 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 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人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 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人口中,逐以自服毒 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 差互,利害不小。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 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 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 记,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 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七覆检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 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 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已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 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如是他 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子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產;勸令看 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捍尸安顿坑内,上 以门扇盖,用土 作堆,周围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责看守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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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 洗冤集录 八验尸 身上件数。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子)頂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 (或开或闭,如闭,擘开验眼晴全与不全)鼻、(两鼻孔)口、(或开或闭)齿、舌、(如自维,舌有 无抵齿)颏、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次后捻两肾于全与 不全,妇人言产门,女子言明门)两脚大腿、膝、两脚臁 、两脚腕、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脑后、 枕、项、两胛、背育脊、腰、両臀瓣、(有无枚 )谷道、后腿、两曲豚、两 腿肚、两脚眼、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 金,或事或不拳)曲腋、胁肋、蔣外、腿外、膝外、廉 、脚 。右側亦如之。 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頂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 心、腹、脑后、乘枕、明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 人看阴门、两奶膀)于内若一 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子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方诣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 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藉以拥罨。仍带一砂盆并捶,研上件 物。 凡检覆,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 有所误。仍子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忠有铁钉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尸 体。 被伤处须子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汁解 之,则见。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膳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 后将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 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署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兩伞覆 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若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隐而难见,以 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再拥罨看。犹未全见,再以白梅取肉,加葱、椒、盐、糟一处 研,拍作饼子,火上煨,令极热,烙损处,下先用纸衬之,即见其损。 昔有二人斗殴,俄顷,一人仆地气绝,见证分明。及验户乃无痕损,检官甚挠。 时方寒,忽思得计。遂令掘一坑,深二尺余,依尸长短,以柴烧热,置尸坑内,以衣物 覆之。良久,觉尸温,出尸。以酒醋泼纸贴,则致命痕伤遂出。 拥署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谓:尸仰卧。自头喝:顶心、卤门全,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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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9 两额角全,两太阳全,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并全,胸、心、脐、腹全,明肾全, (坦人云产门全,女人云阴门全)两髀、两膝、两臁 、两脚面、十指爪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胁全,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臀并谷 道全,两腿,两后脱、两腿肚、两脚眼、两脚心并全。 九妇人 凡验妇人,不可避羞。 若是处女,劄四至论,撐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勸死 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门 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 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 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 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 避嫌疑。 附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 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 云:基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 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 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 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 三转身,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 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弊、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券。令 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墮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萌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 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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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洗冤集录 十下 四时变动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 恶汁流出,胖(匹绛奶,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 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在检 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萌分明。 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 有损。 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四、五日,口 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胗起;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 胁、胸前变动。 或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按春秋节气定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经三、四日,皮肉渐坏、尸 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 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半月,如盛热三、四日。 春秋气候平和,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 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十一 洗罨 宜多备糟醋。衬尸纸惟有藤连纸、白抄纸可用;若竹纸,见盐、醋多烂,恐侵损 尸体。 捍尸于平稳、光明地上,先千检一遍,用水冲洗。次援皂角洗涤尸垢腻,又以水 冲荡洁净。(洗时下用门扇、筆席衬,不惹尘土)洗了,如法用槽醋拥罨尸首,仍以死人 衣物尽盖,用煮醋淋,又以荐席罨一时久。候尸体透软,即去盖物,以水冲去槽醋, 方验。不得信行人说,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 初春与冬月,宜热煮醋及炒槽令热。仲春与残秋宜徽热。夏秋之内,糟醋微 热,以天气炎热,恐伤皮肉。秋将深,则用热,尸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以 气候差凉。冬雪寒凛,尸首僵冻,糟醋虽极热,被衣重 ,拥亦不得尸体透软。当 掘坑,长阔于尸,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以火烧令通红。多以醋沃之,气勃 勃然,方连拥鼍法物衬簟,捍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淋適。坑两边 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 边,看节候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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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二 11 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人尸在坑内。泼上糟 醋,又四面用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至于有 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行吏因 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覆检官时已是数月,止有 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坑法独 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十二 验未埋瘗尸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润、草木 上,并先打量顿户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 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 捍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劄,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 件。讫,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了,验。未要便用酒醋。 剥脱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 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 圆?或在手背、项上?亦计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 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 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 并新旧荆杖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 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 干?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悶,并各计若干尺寸,及 尸见攒殡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腐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 如之。对众扒开浮土,或取去攒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调: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 沿祿及發簟之类。捍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十四 验坏烂尸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户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據子揾油,塞两 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毋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劄四至讫,用水 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说尸首四面。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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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洗冤集录 十五 无凭检验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 皮、 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品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鐸,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 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 形状、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十六 白僵干瘁尸•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以布 覆盖头面、肢体讫,再用炭火铺拥,令遍。再以布覆之,复用水遍酒。一时久,其尸 皮肉必软起。乃揭所铺布与炭看,若皮肉软起,方可以热醋洗之,于验损处,以葱、 椒、盐同白梅和糟研烂,拍作饼子,火内煨令热,先于尸上用纸搭了,次以糟饼罨之, 其痕损必见。 卷之三 十七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前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子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 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髓骨,上有一大儲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骨边皆有摔骨。(虹人无)两脚膝 头各有頓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 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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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13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素,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 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 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 肘上生者購骨,腸骨上生者肩髒,肩偶之前者橫關骨,橫鶺骨之前者髀骨,健骨之中 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颏,颜两傍 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 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 穴前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眥,两小皆上者上脸,下者下脸,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 近鼻者两大眥。近两大皆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 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钗骨,钗骨下中者腰门骨。钗骨上连生者腿 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揪,曲瞅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骼 骨。附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骨,歧 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跌,跌后凹陷者 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 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亲生,则血沁人骨内,否则不入。俗云 “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 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 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人穴内,以藁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 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 萌;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无血萌,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 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 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 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子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 见。(解法见验尸门) 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 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措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 行,明亮处则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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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洗冤集录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人;不损,则墨不 衰。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绵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 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子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 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谓: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 骨、 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颊骨并全;两肩井、两臆 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 并髀骨及左脚 骨、脚掌 骨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原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伤痕血粘骨上, 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發沉淹损路 为验。 殴死者,受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 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膝盖并髀 骨,并标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 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依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 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 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人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 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 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捆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 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子 细辨别真伪。 十九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層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 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 吻、两甲及胸前有吐诞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 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 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 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勘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 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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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 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暗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 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 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脆地,亦可死;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脆 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 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 大,手不能華,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 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 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禮垂下,踏高入头在禮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 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难,必告检官,乞只 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 覆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覆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 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 阔狭并同,任从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舌 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 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 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维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 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 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 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禮系定,或于项下作活横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 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鹿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 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 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 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 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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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洗冤集录 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 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 更看原吊挂纵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 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辨子细,未可便作自缢致命。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 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绳索勸咽 喉吊起身死,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 秘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萌;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 毯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做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 覆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 两耳连领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 赤色者是)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 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層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 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勘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 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 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透状可疑,莫若检作勒 杀,立限提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榴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 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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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17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 水尸首,男仆卧,女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 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着响。(落水則手开,眼獵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援,眼合, 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 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撞擦损处,此是生前 水之验也。(益 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攜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缚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 出,腹内有水胀世) 若检覆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诛,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 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装并口、鼻、耳、发际 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 ,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漫处即肉色微白,肚皮 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人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 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 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 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千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 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 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人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 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邁,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 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阁,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 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 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 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调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原申人:早晚见尸在 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源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 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數 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 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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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洗冤集录 则量四至。江河、皎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 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 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 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潮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 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 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 胖胀、唇口翻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肉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 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 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潮身死,其水 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溯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 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管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 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 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 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 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污内衣。 若在事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 、大小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