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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19 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萌,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 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𧶽,比如拳手分 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手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 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 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 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 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 春痕迹轻重。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響,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 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 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 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 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忠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 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之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 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𧶽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酒湿,先将葱 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番成痕,银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 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 势,其手自然拳摄)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 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幹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 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必起自 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 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虛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則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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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洗冤集录 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童,渐漸负痛鳊手,因而轻浅,及左 手須似援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 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 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不能 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 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 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授,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 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肉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 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 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臀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 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胜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 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虛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 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 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刀伤处,其痕两头尖 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 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圈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 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 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腳、深 分寸,透内不透内?或肠肚出,背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 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 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污,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 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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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21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 稠粘,受刃处皮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萌,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 白。 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人;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 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 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著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 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 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验是要害处致命身死。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 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 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 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 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原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原申 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二十五 尸首异处 凡验户首异处,勒家属先辦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论,次量首 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 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胶体与尸相,提摔首与项相凑。图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 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唐井耸皴,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皴,系死 后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嫌其人未死前被火通 寿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 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 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只有火烧损迹,别无他故,即是火烧 死。须先问生前宿卧所在。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 㿹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適。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件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上灰尘,于尸首下净地 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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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洗冤集录 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 人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四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勤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 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 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卷,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 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 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二十七 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著肉者,亦白,肉多烂赤。如在 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 多是两后揪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荡不同。 二十八 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 耳、鼻同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 拆,指甲尖黑,腹肚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 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突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 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虛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𨚫 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 其骨黲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L服毒死或即时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馒,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 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蛊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蛊,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 有血出。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 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 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箱、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 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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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23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 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 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 毒、菌草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搆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 色。再用皂角水措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人肠胜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 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 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盒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蒸,黑色始现。如便 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 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 炊馈。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着在前大米、 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 纸三、五张,搭遮户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 猛火煎数沸,将绵 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盖覆。若是 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糯 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 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 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 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 鸡儿,细研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數者。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赢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 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 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诞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诞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宜 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晴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喝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 手脚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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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洗冤集录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 滉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在于 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喝斜,手足必拳缩, 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于鲴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汁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闭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诞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 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 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 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 他放,切宜子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儿时到来?几时 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 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 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 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依;然后,对众 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 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原初虽不管取责口词, 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覆验。 三十 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 医不应为罪。 三十一 劄口词 凡抄劄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 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 验罪囚死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人发递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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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25 三十三 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 水淹衰、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 青赤、㿹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宣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 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嫩。若内损致命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 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 。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 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服脱出,舌亦出,两手徽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 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 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 长阁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 痕损分寸。 三十六 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 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翻污坏衣服。 三十七 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店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 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虛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 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漫,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 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 死。驴足痕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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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洗冤集录 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者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 不可拘。 三十九 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 雷震死 凡被雷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耳后发际焦 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 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 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 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 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掰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 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勘画匠画出虎迹,并 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 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四十二 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徽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气灌 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 四十三 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 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心肺致死。仍取 本家的亲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 目,以验致死因依。 四十四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 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子细体究,曾与不曾与人交争,因 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四十五 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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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27 伪者则痿。 四十六 遗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子细。如有痕迹,合申 官多方体访。 四十七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脚、两脚肚子上下有 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 故身死。 四十八 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 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土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 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原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賊人偷去。 五十 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邻县覆 检。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 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死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 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给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 及到地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 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 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姐虫往来哑食,不任检验。如稍可 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子细依理检验。 五十一 辟秽方 三神汤 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 白术半两 甘草半两(炎) 上为细末。每服二钱,人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 飴辟秽气。 麝香少许 细辛半两 甘松一两 川芎二两 上为细末,蜜丸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丸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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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洗冤集录 苏合香丸 每一丸含化,尤能辟恶。 五十二 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數;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 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 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 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 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辖管吹其耳内,若依此救,无有不活者。又法:紧用手 鼍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绵表,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又先打壁泥 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气翕人泥间,其 人遂苏。洪丞相在鄱阳,有溯水者身僵气绝,用此法救即苏。又炒热沙覆死人面, 上下着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即苏。又醋半盏,灌鼻中。又绵裹石 灰纳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悬解去衣,去脐中垢, 令两人以辖管吹其耳。又急解死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暍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人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中腸 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 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換之。候 目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则冷气与火争必死。又 用毡或藁荐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滚转往来,如杆(古旱 ,摩展衣也)毡法, 候四肢温即止。 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睡 其面,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唤之即省。夜间魇者,原有灯即存,原无灯切不 可用灯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人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人鼻中。又盐汤灌 之。又研韭汁半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乃 脚指向上生毛处)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男 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粟米粒,以针挑破。 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熏鼻中。又绵漫好酒半 盏,手按令汁人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曳即活。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 末,或研韭汁灌耳中。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 同煎,通口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傅疮口上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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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29 推官米瑑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傅伤处。 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旂。及再会,鲍日:“葱白甚 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傅伤损处,活人甚多,大 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 川芎一两半 当归半两 上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 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人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 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简或纸筒、笔管吹在鼻内,如 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澱。治法:单方半夏一 味) 卒暴、堕撷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若下喉去,可 活。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原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 逐一各检劄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 青紫黑色红誌、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 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 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 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 者,切宜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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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宝鉴 〔元]罗天益 著 李 李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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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说明 1 鏊理说明 《卫生宝鉴》,成书于1281年,元•罗天益著。罗天益,宇谦甫,元 代真定(今河北保定)人,系金元四大家之一李东垣的入室弟子,医学造 诣颜深,除着本书外,另有《内经类编)。 全书24卷。卷一至卷三,为药误永鉴,阐析一些误治病例;卷四至 卷二十,为名方类集,按各科病症分述其效方 766 首的主治及服法;卷 二十一,为药类法象,简述常用药物的性味、功能、主治;卷二十二至二 十四,记述医验;后附补遗一卷。 本书主要体现脾胃学说的学术观点。罗天益传东垣之学,特别是 书中的经验,反映了张元素、李东垣及作者三世的经验,其用药酷似其 师,而灵活性尤出其师之上。在“名方类集”中,首列“饮食自倍肠胃乃 伤论”,次论“劳倦所伤论”,淋漓尽致地继承和发挥了东垣内伤脾胃的 学术思想。所论病症,如中风、咽喉、口齿、咳嗽、疮肿、腰痛、筋骨冷痛 学等,理法方药具备,对临床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此外,罗氏对经义的 辨析较深,且能灵活运用,如“高巅之上射而取之”、“时不可违”、“用热 远热从乎中治”等,对后世学术研究均有一定的启迪作用。总之,此书 是一部研究东垣学术思想的必读之书,也是临床适用的参考文献。 现存明永乐十五年(1417)吴郡韩氏刻本、明明德堂刻本、文德堂刻 本、《济生拔萃》本、《惜阴轩丛书》本、元明善本丛书本和1959年商务印 书馆排印本等,此次整理以<惜明轩丛书》本为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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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宝鉴 重刊《卫生宝鉴》序 医自轩岐设教,其为天下斯民虑,至深远也。然去圣既远,教虽存 而不免浸至失真。此所以必又待豪杰之士为之维持发越,而后可以永 其传也。历代以来,若秦越人、淳于意、张仲景、华元化、孙思邈,盖皆其 人焉。奈何自思邈而下,世代益远,所失益甚。士之习医业者,各尊所 闻,行所知,伥伥乎莫知适从矣。是故凡,遗书所存,其处方立论,纷纷乖 缪。或气运之有遗,或经络之不审,或表里升降而混于所施,君子于此 不能无讥议焉。天愍斯民,嗣生豪杰,而刘河间、张洁古、李东垣诸公 者,挺然复出,启前圣不传之秘,焕然为后学之模范。然当时学者,惟真 定罗谦甫氏,独得李氏之正传。故所辑〈卫生宝鉴》一书,论病则本于 《素》、《难》,必求其因。其为说也详而明,制方则随机应变,动不虚发; 其为法也简而当,大抵皆采摭李氏平日之精确者,而间檃括以已意,旁 及于诸家者也。江左旧有刻板兵燹不存,土大夫家罕有其书,虽间有能 誉录者,往往病于差缪,弃置不省;后生晚学,殆有未尝经目者矣。吾友 院判韩公公达,为予言其幼稚时,尝承先君子复斋先生之训,谓罗氏深 得李氏不传之奥,其处方立论,不偏于一,而于针法本草,莫不备述,实 医家至要之书。尝雠校其讹舛,欲重刊行而未暇,汝辈当继志勿忘也。 先人没已久,言犹在耳。某今幸承泽余,叨仕医垣,日近圣天子清光,思 所以报称万一者,惟是书为然。恒惜其传布之不广,乃命医士钱垣缮 写,捐俸貸,鸠工锓木,与众共之,子盍为序。呜呼!罗氏之书,将翕然 为人所争诵矣。夫李氏之学,得罗氏而益明;罗氏之书,得韩氏而传播 不朽。是其嘉惠后学、羽翼医教之盛心,于何如也。因不辞而书以为末 序云。 永乐十五年岁在丁酉冬十一月癸丑太医院院判淮南蒋用文书 序 〈卫生宝鉴》者,罗谦甫所著之书也。谦甫,东垣李明之之门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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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3 垣在当时,有国医之目,已达窔奥。谦甫盖升其堂而人其室者,发言造 诣,酷类其师。有禅于前人之未备,书已板行。元末毁于兵燹,故今少 见全籍。近年以来,同有抄录之者,又多遗逸,独吴郡韩氏家藏为善本。 盖复斋韩公恒补其鲈略,正其讹误,此书之不废,其有幸矣。复斋尝欲 锓梓以惠于世,有志未遂而卒,遗命属其子公达。公达拳拳服膺不忘, 既刻东垣《脾胃论》及《内外伤辨》、《用药珍珠囊》三书已,又刻完是书。 为费不貲,卒成其先人之志,间征广文为序。窃观方书,古今不一家。 其或有非出于良医师之手集录,往往用之或失其宜,不能收效而反有戕 贼人者,非方之罪,盖不知医之误也。大抵医家著述,其说尤难,一或失 理,生死安危在毫忽间耳。世或病张长沙著论,有大人之病而无婴儿之 患,有北方之药而无南方之治,斯殆所谓难也欤?今观谦甫是书,备诸 证疗,盖斟酌古方而参以已意,且一一经试用之,无不神应。如养由基 之于射,百发百中,诚有禅于医道为不少矣。复斋深究其然,乃欲广其 传,以寿斯人于无穷,闵世疾苦之心切矣。公达克推是心,无所违焉。 果能俾是书之传,如其先人之欲,贤哉公达之为人子也,使其书家列而 户置之,其功不亦溥乎?穷乡下邑之士,猝然有疾,不得良医师,得是书 而观之,对证以求方,依方而服药,必洒然如褫,不至于束手待毙。使凡 浅之夫为医者,得是书而观之,于用药必有所循仿,必不至于谬误。其 为惠泽于人者,讵可涯乎?遂书以为序,以见公达父子之用心也。今国 家單至仁以为治,脐斯世斯民于寿域之中,而公达之为。盖有所助也欤。 公达名夷,仕为太医院判,忠勤端悫,小心慎密,尤为上所知遇云。 永乐十五年岁次丁酉十二月戊戌文渊阁大学士兼左春坊大学士奉 政大夫庐陵胡广序 序 吴郡韩公复阳,精于医学,尝以李东垣门人罗谦甫所著《卫生宝 鉴》书,详加考订,将寿诸梓,未就而殁。公之季子公达,克世其业,遭逢 圣明,仕为太医院判。尝持此书语予日:吾将刻之以成先志,幸一言以 序之,予既诺而未暇焉。今年冬公达又 ,其子布复泣且拜,恳求不 已。予惟上古圣神,闵斯民之扎瘥天阙,不得以全其寿,于是为之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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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宝鉴 以济之。厥后名医世出,各以意见著方书,联篇累牍,非止一案。然用 而试之,有得有失。独近世东垣所著《内外伤辦》等篇,发前人之所未 发,故其所著之方,靡不神效。谦甫受业其门,得闻至论。其为此书,斟 酌损益,具载悉备,嘉惠于世者厚矣。公达既精通其艺,上承于眷遇,下 济于斯人,而尤惓惓以继先志为务,此仁人孝子之用心。予于公达素相 知,于其殁岂能忘言哉!世之为医者得此书,诚如鉴之烛物,一举了然 在目,必不至于差谬。凡有疾者观于此书,诚足以卫生,不至于危殆。 然则此书之传,其功不亦博乎?遂书以序于后。 永乐十五年岁次丁西十二月戊申翰林院学士奉政大夫兼右春坊右 庶子建安杨荣书 序 太医罗先生,学于东垣李君,源流于易水张君,其道大行,惧夫二君 之传久而泯没也。集录铨次而刻之梓者,非一编矣。暇日携成书四帙 见示,而日且将板行,一序毋吝。翻而阅之,日药误永鉴者,知前车之 覆,恐后人蹈之也;日名方类集者,古今之方,之已精,详而录之,使后 人有所据依也;曰药类法象者,气味厚薄,各有所用,证治增损,欲后人 信之也;日医验纪述者,遇如是病,用如是药,获如是效,使后人慎之也。 大抵皆仁者之用心,抑论之,天下之事,辨之不明,固有似是而非,利于 此而害于彼者。况医之为道,明阳虚实,千状万态,神圣工巧,存乎其 人。合四者而一之,名日〈卫生宝鉴》。夫鉴之本明,其应物也,无心乎 妍丑,而妍丑莫能揜。得是书者诚能习而读之,玩而味之,了然于心而 无疑。一旦临用,如鉴之虚明,物来而应,若妍若丑,无纤毫之差,其用 岂不博哉!不然,未用时置之高阁,仓卒间但备检阅,殆有辨之不明,似 是而非,其所失不啻霄壤。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执柯以伐柯,脱 而视之,犹以为远。殆非先生垂示后人之意也。 至元辛巳冬至日郧城砚坚题于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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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5 序 夫医与造化参,学之精者为难。至著书垂训,冀后世必然之用者为 尤难。罗君谦甫,东垣先生之高弟,尝谓予言:初受筒席下,东垣先生 曰:汝将为为人之学欤?闻道之士乎?请曰:愚虽不敏,幸蒙先生与教 理之深指,乃所愿也。故十数年间,虽祁寒盛暑,亲我不少辍,真积力 久,尽传其私淑不传之妙。大抵人之疾疢,不外乎阴阳变征。我能参两 间,会一身,推穷其所受根源,方为可尔。用是以所得日用之间,如敌在 目中,然后审药为攻,未尝不如吾之所必取也。因集为一书,题曰《卫生 宝鉴》。日辨误者,证世之差谬,明其理之所自也;日择方者,别夫药之 精粗寒燠,以酌其疾证之宜否也;日纪验者,述其已之治疗,与彼之深 浅,见其功效之实也。仆平昔所得者如是,吾子其为我序之。余闻医之 为学,古圣贤致知格物之一端也。轩岐以来,〈难》、《素》、《灵枢》等书, 累千万言,自非以医为任者,孰克而究之?若罗君者,可谓以医为任而 究其理之所自软。昔王彦伯医声既著,列三四灶,煮药于庭,老幼塞门 来请。彦伯日:热者饮此,寒者饮此,风者、气者各饮此。初不计其 谢。今罗君亦以道心济物,复能著书垂后,冀必然之用。其仁心普济, 当以彦伯同流,其谁日不然?故乐为题其端云。 至元癸未清明日中议大夫治书侍御史汲郡王恽序 自 启 天益上东垣先生启曰:窃以射不师于后羿,岂能成弹日之功;匠非 习于公输,未易耸连云之构。惟此医药之大,关乎性命之深,若非择善 以从之,乌得过人之远矣。兹者伏遇先生聪明夙赋,颖悟生资,言天者 必有验于人,论病者则以及于国。驱驰药物,如孙吴之用兵;条派病源, 若神禹之行水。是以问病而证莫不识,投药而疾靡不瘳。有元化涤胃 之神功,得庐扁起人之手段,犹且谦以接物,莫不忠于教人。如天益者 口口晚生东垣口族幼承父训,傅志学于诗书。长值危时,遂苟生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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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卫生宝鉴 技。然以才非卓荦,性实颛蒙,恐贻口人之讥。常切求师之志,幸接大 人之余论,始惭童子以何知。即欲敬服弟子之劳,亲炙先生之教,朝思 夕诵,日就月将。其奈千里子身,一家数口,内以生涯之逼,外为官长之 拘,不得免焉,是以难也。今乃谨修薄礼,仰渎严颜,伏望怜鄙夫之问, 为之竭焉。见互乡之童,与其进也。使得常常之见,得闻昧昧之思。若 味亲糟粕之余,是赐获丘山之重。过此以往,未知所裁,谨启。 重刊《卫生宝鉴》后序 夷幼承先子严训,言东垣李先生医术之精,古今罕及。门人罗谦甫 深得其秘奥,二公所著<脾胃论》、〈卫生宝鉴》诸书,皆补前人之未备,分 门辨误,不执于一偏。以至针法、本草,无不详尽,诚医家切要而不可缺 者。或乃论其用药不施攻法而多补,迂缓难用,此不能深究其旨而妄为 之说也。观各方中所用麻黄、葛根,汗剂也;瓜蒂、赤豆,吐剂也;大黄、 芒硝、牵牛、巴豆,下剂也。三攻之法,未尝不用,特其攻补随宜,施之先 后,各有攸当。传诸书皆已版行于世,惜乎毁于元兵。今抄本传讹者 多,吾尝正其缺误,欲寿诸梓,因循未果,汝他日当成吾志焉。未几,先 子下世,夷拳拳服膺弗敢忘。迩年以来,东垣《脾胃论》、《内外伤辨)、 《用药珍珠囊》三书,刊板已就。令复捐俸资,令医士钱垣缮写罗氏《卫 生宝鉴》二十四卷,补遗一卷,计四百八十一板,共一十五万五千余字, 募工刊完,将以广布四方,庶几不负我先子平昔之志。非惟从事于活人 之术者,究心于此,大有所益。而遐壤僻邑无医之处,仓卒遇病,检方用 药,亦必得其效也。 永乐十五年十二月初一日承德郎太医院院判吴郡韩夷公达谨识 补刻《卫生宝鉴》后序 … 神农氏尝百药以治人病,于是为有医之始;厥后《素》、《难)诸篇继 作,而医乃大备。然上古之治疾,简略不繁,所用不过一二味而已。自 张仲景制伤寒诸方,而后世相承,竟撰方书,至有充栋之富。然或奇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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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7 太过,或泛杂不专,求其一验者盖鲜矣。若东垣李明之,生金源之时,得 轩岐之髓,用药处方,如衡准物,攻补之施,未尝有毫发苟。盖二三百年 来,南北所共遵用,而不敢有异议者,此岂非杰然于其学者哉?罗谦甫 氏,为东垣高第弟子。《卫生宝鉴》,则李氏十书之羽翼也。有论有方, 跬步不敢越其师家法,而发明遗蕴,时有裨所未备者。盖今学东垣者之 所必由,而世决不可少者也。旧刻在苏,余因弭节之暇,取而览之,则残 缺特甚。乃属郡守史侯,订正其讹,且求善本而补焉。鸣呼!济人利 物,土君子之急务,而有位者尤甚。若是书不完,则是览者必废,而东垣 无辅也,何忍其若是哉?此固予之心也。倘今既全之后,从此流传,或 穷乡乏医之处,一有所需而无遗珠之叹,则前贤及物之仁,举在是矣。 孰谓不收于一补之功乎?书成宜志,乃书其后,以为有志泽世者之告, 匪直为医家之言也矣。 弘治七年夏五月既望赐进士出身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汝南刘廷瓒宗 敬跋于姑苏之冰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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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目 录 卷一 药误永鉴 春服宣葯辨 革春服宣药歌 无病服药辨 古方名实辦 承气汤辨 阴盛阳虚汗之则愈下之则死 阳盛阴虚下之则愈汗之则死 汗多亡阳 • 下多亡阴 方成弗约之失 卷二 药误永鉴 灸之不发 脱营 泻火伤胃 肺痿辨 下工绝气危生 • 酸多食之令人癃 冬藏不固 主胜客则逆 用药无据反为气贼 卷三 药误永鉴 主不明则十二官危 时气传染 戒妄下: 轻易服药戒 妄投药戒 福医治病 :1 • 1 2 3 ⋯•4 ⋯•4 4 5 5 6 7 7 7 8 8 9 9 9 10 11 11 11 12 卷四 名方类集 饮食自倍肠胃乃伤论⋯13 食伤脾胃论• ⋯13 枳术丸 橘皮枳术丸 半夏 枳术丸 木香枳术丸 木香 化滞汤 丁香烂 饭丸 消 滞丸 煮黄丸 木香槟榔丸 上二黄丸 消积集香丸 枳壳丸 开结妙功丸 感应 丸 备急丹 瓜蒂散 枳实 栀子大黄汤金露丸 饮伤脾胃论: 饮伤脾胃方• 16 16 葛花解醒汤 法制生姜散 香散 快气汤 五苓散 大七香丸 小七香丸 枳术 汤 木香槟榔丸,导饮丸 蠲饮枳实丸 神饮丸 饮食自倍肠胃乃伤治验⋯••18 卷五 名方类集 • 劳倦所伤虛中有寒• …•19 理中丸 建中汤 育气汤 养胃进食丸 宽中进食丸 和中丸 安胃丸 补中丸 加减平胃散 嘉禾散 白术 散缓中丸 沉香鳖甲散 十华散 沉香温脾汤 厚朴 温中汤 双和汤 小沉香丸 木香分气丸 木香饼子 法制陈皮